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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“探矿者”的产业属性及其体制架构

2020-01-29 11:134640中国国土资源经济

探矿者是指探矿出资主体,不是单指探矿技术劳务供给主体。在国外这类主体主要有三类:找矿人、初级勘查公司和大型矿业公司。各类勘查技术劳务公司,则是为这三个主体服务的。在我国则不太相同,常常把探矿者只看成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地勘单位。在这种认识下,必然要影响地质找矿的体制改革,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留下来的“做项目”的找矿模式难以突破,特别是使地质找矿最重要的市场要素——找矿投资的改革边缘化,进而使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性地质找矿的体制架构难以确立。因此要通过探矿者产业属性的论证,推动地质找矿投资体制改革,加强对资源性勘查公司的改革,加强地质找矿技术劳务专业化的体制改革。这些改革,正是矿产资源勘查供给侧改革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。

本文引用信息:王希凯.论“探矿者”的产业属性及其体制架构[J].中国国土资源经济,2017(9):4-7.

“2017年探矿者年会”提出,“今年探矿者年会参加者扩大到整个矿产勘查开发产业链,议题紧密结合市场需求,打造真正意义上的国内矿产勘查开发平台”。这确有新意。其实“探矿者”这个称谓,来源于国际矿业,它所涵盖的体制和机制是既定的,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勘查开发长期实践形成的。现在加以正视,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。

1 探矿是整体矿业的组成

矿业或称采掘业,在我国属于第二产业。矿业的劳动对象或主要生产要素是矿产资源资产。而作为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,具有隐伏性特点,大多埋藏在地下。要开发利用它,首先必须找到并探明它,所以地质找矿是整体矿业的重要组成。地质找矿投入的是地质勘查技术劳务、资本和探矿区块,产出的是企业可以利用的矿产资源资产;而矿产资源开采,投入的是劳动、资本和矿产资源资产,产出的则是社会需要的矿产品。这两个阶段构成了完整的矿业。人们把前一阶段称之为“探矿”,自然它也属于第二产业。而单纯的技术劳务供给,属于第三产业。

探矿者是地质找矿的主体。探矿者提供的矿产资源资产,是天然存在的,它本身也有价值,只不过经过探矿者的劳动和物化之后有所增值,即附加了探矿权价值。这时的矿产资源资产,已经构成会计学意义上的资源性资产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:“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,确认为资产:①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;②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”。显然,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资产,符合这两个条件,也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。这是对探矿者从事地质找矿最基本、最重要的要求,偏离了这个要求去探明那些企业难以利用的矿产资源,必然负债累累,难以为继。在我国,笼统地把按工业指标探明的矿产资源量、矿产地都算作地质找矿有效成果,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难以接受的。当前正在深化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就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。

2 国外探矿者的体制架构

根据知名地质学家刘益康介绍,美、加、澳资源大国的探矿者有三类主体:一是找矿人。现代的找矿人,专业人士比例越来越大,有大学教授、退休地质学家、学生等,具备良好的地质知识和技术素养,拥有先进的找矿仪器和设备。一般来说资产很小,运作成本很低,但有灵活的筹资和转让方式。有的还得到政府的支持。二是初级勘查公司。其资本是通过私募或在证券市场上销售股票取得。投资者的目的是找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,通过转让权益或出售股票,以及将他们发现的矿床转化为大型矿业公司的股份,获得收益。它规模小、机动灵活,反应迅速,符合地质找矿的内在要求。三是大型矿业公司。其勘探部门主要任务是在全球范围内,关注数以千计的初级勘查公司的勘查活动,从为数不多的勘查项目中,按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开发标准选取有潜力的项目,参与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,并收购权益。有的还与初级勘查公司结成战略同盟,收购探矿权的部分权益。上述三种市场主体构成了探矿者的统称。在其外围,尚有若干服务于它的技术、劳务、咨询等公司。这些公司除了为探矿服务外也面向社会,主要有钻探承包公司、商业实验室、遥感和制图公司、地球物理公司、勘查材料设备供应商、运输通讯服务公司、勘查营地服务公司、技术咨询公司、独立勘查地质学家、矿产勘查软件公司、矿产勘查人力资源服务、矿产勘查信息服务等。

探矿者及其附属这些机构,都是根据地质找矿探矿具有周期长、风险大、不确定因素多等特性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,是符合地质找矿内在规律和相关经济规律的。比如针对周期长、资金占用量大,小型勘查公司通过股市,大型矿业公司则通过资本雄厚加以解决;针对在追求地质找矿目标中存在偏离目标的不确定性,就采取由投资者及其精英直接操控风险,不搞整体“项目”外包,这就能反应迅速,灵活应对,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;针对探矿过程中动用工程手段在时间上、数量上的不确定性,就自己不配备这些生产能力而是通过市场发包,随机应变,有利于节省成本,保证质量;针对地质找矿的劳动对象各具特点,不能批量生产,其劳动要有创造性,发挥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尤为重要,就通过股权、期权机制,把地质成果的优劣同技术骨干的利益连接在一起,共担风险、共享收益。这些都是极为有益的经验总结,具有普遍意义。

3 我国探矿者的体制架构

我国把探矿者大多理解为地勘单位。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地勘单位,是政府为完成地质找矿任务而设置的。它本身是集探矿投资和技术劳务供给为一体的。其中探矿投资在地勘单位运作,只表现为用来完成地质找矿的经费,年初拨付,年底核销。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,中央财政要退出为地质找矿承担经费的职能,并通过逐年减少的方式加以过渡。当前形成的“基数”政策,就是只给经费,不再下达地质找矿任务。在这种情况下的地勘单位,只剩下地质勘查技术劳务的生产能力了。按照前述探矿者的含义,它已经成为服务于探矿者的附属专业公司。原设想,中央财政退出以后,代之将是矿山企业的出资。但多年的实践证明,迄今没有一家矿业公司,愿意把全部地勘投资交给地勘单位,整体发包地质找矿项目。一般都是发包工程手段的实物工作量,或者与地勘单位合资,由地勘单位提供探矿权,折价入股,由矿山企业出资,共同组建探矿公司。由这个公司向地勘单位发包技术劳务。例外是各级地方政府或中央财政的专项出资找矿,仍坚持计划经济“做项目”的运行模式。即把全部探矿投资交给地勘单位,让其承包地质找矿任务,只追求地质成果(矿业权)的所有权。有的还把这个所有权也让地勘单位“代持”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地勘单位就承担了双目标,既要完成地质找矿任务,又要完成技术劳务的承包。但前者实现得如何,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,即使抓得不好,也难以向地勘单位追究其责;而后者的底线是承包价款,是地勘单位的“生存线、生命线”,必须全力保证。这就是说,地勘单位是“用别人的钱,给别人找矿”,赚的只是“打工”钱。用这样的体制和机制,去应对高风险、周期长、不确定因素多的地质找矿,很难让其适应。我国当前固体矿产的探矿者,正是处于这种状态,油气的探矿则完全与国际接轨。此外,探矿所动用的工程手段实物工作量,则仍然用“大而全、小而全”的综合地勘单位应对,也容易造成某些生产能力的过剩,不利于质量和效率的提高。

4 对深化固体矿产探矿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思考

首先,要充分认识探矿投资这个生产要素,对形成地质找矿产能的重要作用,以及它的筹资、运作方式,对地质找矿效益和质量的重要意义。长期的计划经济找矿,把中央财政的出资仅仅看成是服务于地质找矿任务的经费,而没有当成是一种投资来管理。所以把取得地质找矿成果的贡献,常常都记在地勘单位的账上,是勘查技术劳务的业绩,至今媒体上宣传、地勘单位的自我感觉、相关领导的认识还是这样。殊不知,没有探矿的投资,技术劳务不仅无法贡献,还可能成为过剩的生产能力。同时投资本身就是一种机制,追求增值。为了增值,就必须找到能够开发利用获利或通过转让获利的矿产资源。不能单纯按工业指标提交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地。所以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,在价值上和使用价值上都是市场所能接受的,构成会计学意义的“资源性资产”,才是它追求的目的。

其次,基于上述认识,必须把探矿投资的筹措和运行放在地质找矿体制和机制改革的首位。从长远看,我国也要积极支持初级勘查公司上市融资,它既可以分散高风险,又可以通过后期高收益吸引广大股民。当前则需要通过政府和地勘单位共同努力,把初级探矿公司组建起来:①地方政府应把现行的用于地质找矿投入改成出资,通过组建初级勘查公司,从事商业性探矿,实行政企分开,改变运行机制;②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把现行的“地质勘查基金”改成探矿投资基金,实行资本运营,通过股权和债权,支持初级勘查公司运作;③地勘单位可以为政府组建的初级勘查公司,提供精干的专业人才,并通过现有的探矿权、地质资料、资金入股,形成混合所有制的勘查公司。这样做,既可以为自己增加技术劳务承包任务,又可以享受探矿成果的后续收益。

再次,大多数地勘单位,要对自己有一个符合实际的定位。反思原来对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认识确实过于简单化,以为只要有高超的找矿技能,就能应对市场。其实对探矿活动来说,勘查技术只是必要条件,不是决定条件。没有探矿投资,勘查技术是无法发挥作用的。而握有勘查资本的资源性勘查公司,又不宜自己组建综合的小而全的勘查队伍,所以只能走专业化分工的道路,通过市场解决技术劳务。这是大多数地勘单位必然的选择。有了这个定位,首先要树立为客户服务的观念,急客户所需、想客户所想,通过提高工作质量、降低成本,积累信誉,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。其次,要明确服务这个概念,不单指为探矿服务,应包括“大地质”。特别是与生态环境、基础施工、城镇建设有关的地质勘查都有广泛的服务空间。但这些客户能否形成有效需求,又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,必须强化经营,培养、重用经营人才,这需要企业家。

最后,政府地质勘查主管部门,一定要积极支持商业性探矿的转型改革,把原有的综合的“百局千队”,逐步引导到资源性勘查公司、专业性勘查技术劳务公司方向来。没有政府的具体支持和政策扶植,这项转型是难以实现的。首先要对整体行业需求和供给的总量进行评估,包括地质找矿成果的供与求、地质勘查技术劳务的供与求,有多少表现在市场上,大致可以容纳多大的生产能力?对此心中要有数,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去自行调节,因为现有的大部分地勘单位,毕竟还戴着事业帽子,需要政府干预。其次对那些过剩的地勘队伍和人员,一定要给予合理的安置。改革是利益的重新分配,但这种分配只能在增量中进行,对既有的利益必须保证,因为他们中的不少单位,已经处于困难之中,不能因为改革转型而雪上加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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